为选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,切实履行各级主体责任,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高效运行,长期受益。根据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文件的通知》(水农[2019]2号)、《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水农[2021]244号)等文件要求,经请示县领导同意,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“三个责任”向社会公示,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。
一、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
1、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
责任人:毛政
职务:宁远县人民政府县长
联系电话:0746-7321611
职责: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、制度保障、机构管理、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, 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等。
2、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
职责: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,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、制度保障、工程建设、运行管理。明确所辖村委(包括自然村) 运行管理责任人,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等工作。
责任人:详见公示明细表(附后)
二、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人
1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
责任人:郑辉
职务:宁远县水利局党组书记、局长
联系电话: 0746-7322482
职责: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督指导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、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,负责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。
2、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责任人
责任人:欧向忠
职务:宁远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、局长
联系电话: 0746-7223069
职责: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,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。授权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行政许可,日常水质卫生状况监管,暴发性疾病行政执法等工作。
3、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人
责任人:何江权
职务: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党组书记、局长
联系电话: 0746-7222055
职责: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、环境监管与保护,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。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三、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
职责:各供水管理单位、村委会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,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、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,保障正常供水,落实相应人员,做好水源巡查、工程运行管理、水质检测、水费计收在幢修养护工作。
责任人:详见公示名单
四、农村饮水监督电话与电子邮箱
根据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》(办农水函[2019]443号)及《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设立农村供水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》,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,提高农村饮水监管水平,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。
监督电话: 0746-7231031
接听时间:上午8:00—12:00 下午14:30--17:30 ( 10月1日--次年6月30日) 或15:00—18:00 ( 7月1日--9月30日)
监督电子邮箱:nyggz7231031@126.co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