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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4月15日受理的彭桂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,已依法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《初次(复查)鉴定结论书》。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《初次(复查)鉴定结论书》(永州市劳鉴2024年63号)。内容如下:
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国家标准,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,彭桂生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:十级伤残。
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。
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4年6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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